1.商標轉讓雙方簽署商標轉讓合同/協議。2.商標持有人辦理商標公證,取得商標聲明公證書。(非必要程序,見商標局審查後的要求)3。向商標局提交準備好的過戶申請材料和公證書,繳納過戶費用。4.商標局發了受理函,開始審核。5.商標局發布公告,發給雙方《註冊商標轉讓核準證》。《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壹並轉讓。對容易引起混淆或者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註冊商標轉讓經核準後,應當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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