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香村園公司訴稱,其於2006年為被告蘇州稻香村公司代為加工月餅,經雙方核算確認,被告***欠原告貨款320萬元。後來被告壹直未付款,原告遂起訴要求被告給付該貨款。
被告蘇州稻香村公司辯稱,其沒有與原告發生過業務關系,也未委托原告生產加工過產品,故被告認為原告出示的欠條是偽造的。被告與原告的關系是對蘇州稻香村商標使用權的打假與維護關系,被告曾多次維護蘇州稻香村商標的使用權,排除他人的侵權使用。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壹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經法院審查確認的證據足以證實香村園公司與蘇州稻香村公司之間存在委托加工關系。蘇州稻香村公司至今未清償所欠香村園公司的債務,且違反阻礙香村園生產銷售稻香村牌月餅等食品,造成香村園公司的合法權益無法實現,蘇州稻香村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判決蘇州稻香村公司給付北京市香村園公司欠款320萬元。
壹審判決後,蘇州稻香村公司不服,上訴至二中院。據悉,該案目前正在進壹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