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相關公眾為判斷主體,所謂“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通俗點解釋就是相關消費者與同業經營者。某行業的專有術語在普通消費者眼裏很可能是具有顯著性的,然而,對於該行業的從業者來說,很難認為該術語具備顯著性。
2、整體認定,即不能因為商標中包含了部分不具有顯著性的因素,就認為商標整體沒有顯著性,也不能因為構成商標的因素都不具備顯著而輕易否定商標顯著性。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還要從整體及使用情況來看。
3、結合商標實際使用認定,因缺乏顯著性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經過使用取得了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如“小肥羊”、“六個核桃”等。要判斷壹個標誌經過使用後是否取得了顯著特征,應當綜合考慮相關公眾對該標誌的認知情況。
4、結合商品和服務認定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要判斷壹個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不能脫離使用它的商品或服務單獨來看。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七條 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十壹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