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對商標權人造成了損害。這種損害的後果既包括財產損失,也包括榮譽損失。
3.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也就是說,行為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銷售的商品是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事實。
4.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假冒註冊商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繳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有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收集直接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或者侵權商標難以與商品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毀侵權商品。
假冒註冊商標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將構成犯罪,依法追究註冊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行為之壹,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引起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的工具;
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