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有什麽法律後果
規範使用註冊商標,不僅是商標法第七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也是有力對抗撤銷申請時的最有效的方式與途徑。商標是用來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商標專用權的行使與保護也是基於這個根本屬性。在商標申請註冊並取得專用權後,在商標專用權期限內,需要特別註意商標法對於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的可申請撤銷的規定。也就是說,商標專用權的取得並不代表可任意處置註冊商標,除了必須使用在被核定的商品或服務上,還要註意不能任意閑置註冊商標,否則達到壹定年限即三年這壹硬性規定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以此為理由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中,對於註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撤銷規定,並不是要求註冊商標權利人必須全面充分使用,也不是對於不使用的壹種處罰舉措,嚴格來說規定本身並不是針對註冊商標權利人而設定的壹種法律義務;這種規定根本在於鼓勵、提倡、督促權利人使用註冊商標,促進商標有限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避免商標資源浪費,使之重新進入公有領域,發揮其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標識的根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