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是壹種重要的無形財產權。隨著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權利人將其註冊商標使用權作為投資手段參與生產經營活動。以商標權的使用權投資人股是壹種常見的方式。將商標權的使用權投資人股的,其實質是商標專用權人以費人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生產經營。在這種情況下,商標專用權人應當與被投資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合同中就有關內容作出約定,並向商標局備案。將商標使用權作為投資許可被投資方使用發生糾紛的,應當首先解決商標專用權人與被投資方之間的股權爭議。如果在商標專用權人撤資後,原被投資方繼續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將有權追究其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條 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出資設立公司或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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