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產品本體或者包裝上偽造或者假冒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生產劣質產品,欺騙消費者的違法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禁止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稱、地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八條也明確指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現在的仿冒品牌大多是市場上有號召力的知名品牌。消費者當然希望買到質量純正、口碑出眾的名牌產品。有的造假者利用消費者的這種心理,利用先進的印刷技術,將名牌產品包裝上的商標、特征標記復制得很漂亮,幾乎讓人摸不著頭腦;或者略有不同,但絕大多數消費者不會註意到這種差異,他們認為自己買的是正品。但實際上,這些產品大多質量差、性能低,尤其是對安全性能要求高的產品,如假冒汽車配件,會給消費者的生命帶來嚴重威脅和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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