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判斷商標是否合理使用的標準:
1、以除使用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外,是否還加註了其他說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說明性質”為判斷標準。
2、以被告所使用的文字圖形是否作為商標來使用,或者該文字或圖形是否足以標識、區別商品來源作為判斷標準。
3、以使用該說明性文字時是否刻意強調該文字的顯著性作為判斷標準。
4、以是否同時標有自己的商標作為判斷標準。
5、以商業慣例和行業協會的意見作為判斷標準。
6、以原告是否可能因被告的使用而利潤下降、聲譽受損作為判斷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九條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