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應當在中國設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或者在中國有住所,或者擁有中國國籍。第三十六條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註冊的,可以根據馬德裏協定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註冊。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註冊,或者已向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並被受理的,可以根據馬德裏議定書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註冊。第三十八條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及辦理其他有關申請的,應當提交符合國際局和商標局要求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第四十壹條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及辦理其他有關申請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