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4條對抵押權的定義是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而未轉移對該財產的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將動產質押定義為所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付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質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權利質押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留置權的定義* *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留置債務人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其占有的動產為留置權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1條將擔保合同定義為保證債權實現的合同。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