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1 26、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張超(原名)申請國家賠償壹案,向賠償請求人張超支付賠償金332萬元。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臨沂中院充分聽取了張超及其代理律師的意見,雙方經過多次協商,就賠償相關事宜達成壹致,臨沂中院依法作出賠償決定。賠償綜合考慮了張超被限制人身自由和精神損害的具體情況、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擴展數據:
張智超獲得國家賠償約332萬元,其中人身自由654.38+0.889萬元,張智超被羈押5449天時精神損害654.38+0.465.438+0.6萬元。此外,當張智超被判無期徒刑時,法院從他的家庭中扣除了5500元。
張智超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最終的332萬元國家賠償是法院和家屬多次協商的結果。對於獲得國家賠償後如何使用這筆錢,張智超表示會將這筆錢交給母親,壹部分需要用來償還他多年來因投訴所欠下的債務。張智超還表示,希望當年處理此案的人被追究責任。
參考資料:
朔州中院-張智超獲國家賠償案賠償金33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