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和相關管理辦法,招標活動必須遵循公平競爭原則。其中,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撓或限制供應商進入市場,這包括不得指定特定的品牌或廠家。
例如,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果項目的貨物規格統壹且市場供應充足,可以采用詢價采購,但不允許設定僅限於特定品牌或供應商的技術、商務條件。招標人不得以特定地區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或中標條件,或者對潛在投標人設置不同的資格審查標準。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都強調,招標文件不能明確要求或標明特定的商標、品牌,除非是為了準確描述技術規格,並明確註明“或相當於”。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管理中也強調,不得指定供應商或品牌,商務和技術要求應避免排他性。
總的來說,招投標法實施條例旨在保障市場競爭的公正性,確保所有符合資格的供應商都有平等參與投標的機會,避免對某壹品牌或供應商的偏好性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