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幹擾、阻礙商標所有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所有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行為人銷售明知或者應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有:
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但實際上,受《商標法》保護的商標專用權是由主體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權利形成不同的權利主體;規定的侵權行為都是主體實施的,實施不同行為的主體形成不同的侵權主體。因此;從主體的角度把握商標侵權,似乎更有利於理解主體、訴訟權利和責任之間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