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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財產;

(三)有委員會成員;

(四)有指定的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章程依照本法制定。

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可以提交仲裁的爭議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範圍具體包括:1,各種合同糾紛。包括買賣、贈與、貸款、租賃、委托、懲戒、加工承攬、技術、建築、房地產、產品質量、運輸、倉儲、金融、證券、保險、期貨、投資、版權、專利、商標、涉外經濟貿易、海事等合同糾紛。2.其他產權糾紛。非合同物權糾紛主要是指侵權糾紛,包括消費者權益侵權糾紛、海事侵權糾紛和其他物權侵權糾紛。此外,我國法律還明確規定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不能提交仲裁的爭議內容:①公民人身關系的民事爭議,具體為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等爭議;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3)對於特殊領域的經濟糾紛,國家安排了專門的糾紛解決機制,具體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勞動糾紛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仲裁法》第三條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方面的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擔任。仲裁委員會成員中,法律、經濟、貿易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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