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者服務來自同壹組織,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達到規定的特定質量;
2.集體商標的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但證明商標的申請人還必須具有對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質量進行檢測和監督的能力;
3.該集體商標註冊後不能轉讓,證明該商標可以轉讓給其他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和檢測監督能力的組織。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
本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證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而使用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