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證明商標無效後兩年內,商標局不予核準註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普通商標,商標局核準相同或者近似商標註冊只需要壹年時間。
(三)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得在其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普通商標必須在其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註冊商標。
(4)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質量,普通商標表明該商品或服務來自於某壹經營者。
(5)證明商標和普通商標都可以轉讓。但是,證明商標的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並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的規定。普通商標的受讓人包括依法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和合夥人。
(6)申請證明商標註冊時,必須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提交管理細則。普通商標只需要按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提交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