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特許經營權包括:
1.由政府機構授權,準許特定企業使用公***財產,或在壹定地區享有經營某種特許業務的權利;
2.壹家企業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壹家企業使用其商標、商號、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專有權利,按照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壹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
法律客觀:《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