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期限:(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二)根據著作權法,公民發表其作品的權利和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壹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時間為最後壹個死亡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的發表權和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電影作品、以類似電影、攝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發表權和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但是,如果作品在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沒有發表,本法將不再保護。(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著作權法》第二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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