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大型企業,科研院所等從事知識產權管理的單位;
2.在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或者人民法院從事知識產權服務或者司法工作;
3、在研究單位從事知識產權或相關研究工作。
知識產權崗位的職責如下:
1,負責申請文件的撰寫,專利申請事務的處理,審查意見通知書的回復;
2.與R&D人員交流技術挖掘和專利技術的可專利性分析;
3.協助並獨立處理專利無效宣告、專利復審和專利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444條
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質押知識產權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