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確認”是指主管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確認權利的存在和效力,既包括權利的審查和授予,也包括授予後權利效力的再次確認。由於各種主客觀原因,知識產權領域存在大量法律上推定有效但實際存在瑕疵的商標權和專利權,權利的確定性受到質疑。確權問題已經成為知識產權領域的壹個典型問題。本文分為三個部分,首先提出問題,然後分析問題,最後提出具體的對策和建議。雖然權利的確認問題並不是知識產權中所有類型的權利都面臨的問題,但是對於大量的商標權和專利權來說卻是不可避免的,權利確認的存在也是無形財產和有形財產的重要區別。所以,稱之為知識產權面臨的典型問題並沒有錯。本文以商標權和專利權為討論對象,從兩大利益(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兩大權力(行政權和司法權)、兩個標準(行政確認標準和司法確認標準)、兩個程序(行政程序和民事程序)和兩個訴訟(侵權訴訟和確認訴訟)的關系角度,初步探討了知識產權的確認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 *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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