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協議》由7部分組成(包括73個條款)。除知識產權的實施在第三節中單獨說明外,其他主要內容如下:
壹.壹般原則和基本原則
這部分是***8。
各成員應實施《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並可確定在各自法律體系和實踐中實施該協定的適當方法;只要不違反《協定》的規定,各成員還可以在其法律中實施比《協定》所要求的更廣泛的保護,但這不是義務。
各成員實施《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不得損害其在《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和《集成電路知識產權公約》項下的義務。
《知識產權協定》還規定,各成員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壹)國民待遇原則
(2)最惠國待遇原則
(3)權利窮竭原則問題。
(4)其他原則
二。關於知識產權效力、範圍和使用的標準
《知識產權協定》從第9條到第40條規定了七大類知識產權的效力、範圍和使用標準。
(1)版權和相關權利
(二)商標
(3)工業設計
五)專利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拓撲圖)
(7)保護未披露的信息
(八)對許可合同中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
三。知識產權的獲取和維護及相關程序
四。預防和解決爭端
動詞 (verb的縮寫)過渡安排
不及物動詞其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