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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別人舉報商標侵權怎麽辦

法律分析:先了解該商標註冊時申請的商品項目,是否與自己使用的商品項目壹致。再了解對方是否真實的在使用該商標,如未使用,對方先前又是否存在多次投訴他人侵權並且獲得壹定利益。如果確實存在侵權行為,應當聽取投訴方要求,立即停止侵權。如果對方曾多次投訴他人侵權,且索取賠償,獲得利益,對商標的使用不具實質性,可以以惡意註冊為由提出申訴,同時向商標局對此商標做無效宣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壹,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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