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銷的註冊商標將被商標局予以公告,公告中會註明該商標已被撤銷,並說明撤銷的原因。自公告之日起,該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即告終止,原商標持有人不再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
需要註意的是,撤銷註冊商標的原因可能包括商標註冊人自行申請撤銷、商標被宣告無效、商標持有人喪失商標註冊資格等。對於被撤銷的註冊商標,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該商標,而原商標持有人則不再有權對該商標進行使用、轉讓或許可使用等行為。
綜上所述,商標局會公告被撤銷的註冊商標,並說明撤銷原因,自公告之日起該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即告終止。原商標持有人應該盡快采取措施,處理與該商標相關的事宜,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的,商標局應當予以公告,並說明撤銷原因。自公告之日起,該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即告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