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商標專用權質押後,出質人原則上不得轉讓商標,但經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可以轉讓。
《商標法》第42條規定了商標轉讓:
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壹並轉讓。
商標轉讓流程:
首先,商標轉讓人和受讓人應向商標局申請轉讓註冊商標;其次,商標局受理商標轉讓申請後,會仔細核查轉讓商標是否有問題,然後再核查商標受讓人的資格。最後,經審查確認後,商標局將在官網商標局相關欄目上公告商標轉讓信息,還將向商標受讓人發送註冊商標轉讓核準證明。
壹般來說,商標轉讓的流程是:申請→受理→審查→公告→發放轉讓證書。
二。商標轉讓需提交的材料
1.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由商標轉讓人和受讓人加蓋公章或簽字,按規範填寫;
2.商標轉讓人和受讓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還需要提交受讓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商標轉讓中的註意事項
1.商標轉讓人需要轉讓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和服務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否則商標局不予批準商標轉讓申請。
2.聯合商標作為商標所有人持有的壹系列商標,只有聯合使用才能發揮其價值;如果將聯合商標進行分割轉讓,容易造成受讓人和轉讓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服務上持有近似商標,因此聯合商標不能分割轉讓。
3.商標轉讓人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的,必須征得被許可人的同意,並解除原商標許可合同,方可將該商標轉讓給受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