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分不同的商品歸屬不同的類別,***計45個類別,其中商品34個類別、服務11個類別,商標註冊分類也按結構分類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字母商標、數字商標、三維標誌商標、記號商標,幾何商標,自然商標,顏色組合商標、總體組合商標、音響商標以及氣味商標。因此註冊商標,申請人提供什麽產品和服務,需要找到相應的類別進行註冊。
申請人申請商標註冊的,提出註冊申請的規定如下:
(1)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
(2)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3)註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範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
(4)註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誌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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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