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四條第壹款:“當事人認為他人初步核定並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五條規定:“在商標管理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市(地)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請求,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相關材料。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即通過商標異議案件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或者在商標管理過程中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確認,《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認為他人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該註冊商標,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也就是說,通過商標糾紛案件申請馳名商標的,應當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3.向法院申請:除商標異議和商標糾紛外,其他均可向法院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壹般只有中級以上法院才能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