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酒”給人的印象是“中國最好的酒”或“國酒”,但往往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這不僅會誤導消費者,還會影響市場的公平競爭,因此不符合《商標法》和商標局發布的以“中國”、“中華”為開頭的商標的審查和審理標準。
《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茅臺酒相關事件:
1996年,茅臺酒技術被確定為國家秘密予以保護。2001,茅臺酒傳統工藝被列入第壹批國家級物質文化遺產。2006年,國務院批準將“茅臺酒傳統釀造工藝”列入第壹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申報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
2003年2月14日,原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對原地區茅臺酒產品實施保護。
2013年3月28日,原國家質檢總局批準調整茅臺(貴州茅臺)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名稱和範圍。
2018月13日,貴州茅臺發布公告稱,放棄“國酒茅臺”商標註冊申請,撤銷訴訟申請,並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道歉。2018,10 6月,國家工商總局要求,今後茅臺的宣傳中要去掉“國酒”二字。
參考以上內容?人民網-南方日報:告別“國酒”茅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