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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註銷過的商標能重新使用嗎

法律分析:能,在註銷後壹年內。商標註冊後即受法律保護。註冊商標是有使用期限的,即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後,若想繼續使用的話,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如果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續展註冊申請的,商標主管部門就可以註銷其註冊商標。不過,為了合理保護註冊商標,法律在規定商標續展註冊制度的同時,對未及時辦理續展註冊的還規定了壹定補救措施。在寬展期滿後註冊商標被註銷的壹年之內,該商標仍受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第五十條 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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