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母、巡洋艦以行政省(區)或詞組命名;
2.驅逐艦、護衛艦以大中城市命名;
3.核潛艇以“長征”號加序號命名;常規導彈潛艇以“遠征”加序號命名;
4.常規魚雷/導彈攻擊潛艇以“長城”命名,有編號;
5.掃雷艦以“縣州”命名;
6.獵潛艇也以“縣州”命名;
7.船塢登陸艦、坦克登陸艦都以“山”命名;
8.步兵登陸艦命名為“河”;
9.補給船以湖命名;
10,訓練艦以人命名。
擴展數據:
船舶命名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區別於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
2.與國內商業船舶的名稱不同;
3.組織性強,容易記憶;
4、發音清晰,不容易互相混淆;
5.名字響亮,意味深長;
6、能體現國家的尊嚴;
7、能反映中華民族悠久的歷史文化;
8、經得起歷史的檢驗,長期使用,在較長時間內滿足設備發展的需要。
百度百科-海軍艦艇命名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