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商標
商標是最常用的商標,是指生產經營者在生產、制造、加工、選擇或者經銷商品時使用的標記。也分為制造商標和銷售商標。商標是申請《保護工業產權巴黎條約》優先權保護的唯壹標誌。
2、服務標誌
商標用於標記和區分無形商品,即服務和勞務。
3、集體商標
以團體、協會等組織的名義,被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其是該組織成員的標誌。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該地理標誌使用條件的生產經營者,可以請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註冊人組織,該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被接納為成員;不需要加入註冊組織的,也可以適當使用該地理標誌,該組織無權禁止。
4、證明商標
由有能力對某種商品或服務進行檢驗和監督的組織所控制,並被其以外的人用來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準確性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