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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商標名字的註冊審查?

商標局對文字商標的審查規則主要是通過這幾項:

(1)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註音、排列順序不同,視為近似商標。

(2)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視為近似商標。

(3)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視為近似商標。

(4)商標文字含義相同或近似,視為近似商標。

(5)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視為近似商標。

(6)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視為近似商標。

(7)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產、銷售或使用場所的文字,視為近似商標。

(8)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視為近似商標。

(9)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以及其他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視為近似商標。

(10)兩商標或其中之壹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構成,其中顯著部分近似,視為近似商標。

(11)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壹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於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視為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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