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侵權人因同壹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同壹行為的,由侵權人先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條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壹)專利權人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以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的產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為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和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為自身需要使用其裝置和設備中的有關專利;
(四)利用相關專利專門進行科學研究和實驗;
(五)以提供行政審批所需信息為目的,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專利醫療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