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註冊是獲得商標專用權的法定程序。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申請商標註冊。經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專用權以核定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為限。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