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 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用戶的合法權益因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而受到損害的,用戶可以要求該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賠償,也可以要求實際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賠償。
擴展資料:
在訂立快遞服務合同時,快遞服務企業對於保價條款進行了合理的提示說明,寄件人自主決定選擇保價的,可以認定保價條款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快遞物品丟失、毀損時,快遞服務企業主張按照保價條款約定處理的,法院應予支持。
寄件人沒有選擇保價,快遞服務企業未按照《快遞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損失賠償條款進行提示並特別說明的,快遞物品丟失、毀損時,寄件人要求快遞服務企業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百度百科—快遞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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