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實施本行行政區域內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二)依法組織管理各類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登記註冊,審批註冊單位名稱,審批、發放有關證照,實施監督管理。
(三)依法組織和監督市場競爭,監督管理直銷活動,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走私、傳銷和變相傳銷等經濟違法行為。
(四)依法組織和監督市場交易,組織和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依法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實施規範化管理和監督。
(六)依法組織和監督經濟經紀人和經紀機構。
(七)依法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拍賣行為,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八)依法組織和監督廣告及廣告經營活動。
(九)依法監督管理商標,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組織查處商標侵權行為。
(十)依法組織、監督和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和私營企業的經營活動。
(十壹)承辦同級政府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