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申請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是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而不是通常的生產者或經營者,並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誌標示的地區範圍內的成員組成。申請人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誌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申請人還應當附送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並包括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商品的品質、使用的手續、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和檢驗監督制度等內容。(2)將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申請註冊的,申請人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申請人還應當附送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並包括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商品的特定品質、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手續、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和檢驗監督制度等內容。(3)申請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以及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範圍。申請地理標誌註冊,地理標誌所適用的地域範圍的劃分非常重要。這裏的地域無需與該地域所在地區的現行行政區劃的名稱、範圍完全壹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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