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的商標的審查
商標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構成,或者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判定為與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相同。
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1.地名具有其他含義且該含義強於地名含義的。
2.商標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構成而在整體上具有顯著特征,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
3.申請人名稱含有地名,申請人以其全稱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
4.商標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的簡稱組成,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等特點誤認的。
5.商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著名的旅遊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構成,且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
6.地名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