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防禦性商標的註冊對於壹些在商標上具有獨創性,在宣傳和廣告上投入巨大,努力打造知名品牌形象的企業來說,具有實質性的戰略意義。
我國商標法沒有規定防禦性商標的註冊。對於尚未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馳名”水平的商標,在註冊防禦性商標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商標元素是否具有獨特性和顯著性。因為防禦性商標需要在不同類別的非相似商品或者服務上進行註冊,如果該商標缺乏獨特的區別特征或者區別特征較弱,很有可能在某些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已經被在先註冊,無法註冊。即使允許註冊,也很有可能因為其固有的缺陷,無法起到保護主商標的防禦作用。
2.《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標,可以撤銷。註冊防禦性商標的目的不是為了立即使用這些商標,而是為了限制他人在其他壹些相關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或註冊與主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以防禦性商標為準),起到壹定的防禦和保護作用,同時為以後的企業發展預留“伏筆”。因此,在註冊防禦性商標時,必須考慮如何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使用”該商標,否則就失去了意義。實質上,《商標法實施條例》所指的“使用”涵蓋的範圍非常廣泛。事實上,有用的商標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以“未使用”為由撤銷的先例很少,除了商標註冊人已不存在或者該商標已被放棄。
防禦性商標(Defensive trade mark)是指知名商標所有人在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或類似商品(服務)上註冊的若幹個相同的商標,以防止他人在這些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註冊和使用相同的商標。原始商標為主商標,其余為防禦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