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企業在使用獲準後的註冊商標時,不可對其進行自行更改,即使是保持了現有的註冊商標在文字內容不變的情況,也不可對商標外型自行做重新策劃和設計,如果妳想讓商標達到更理想的、更符合市場發展的審美觀,那麽在進行變更設計後、投入使用前,將新的標識盡快委托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
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實際上是改變註冊商標的標誌,而這壹被改變的商標成為壹件新商標。對改變後的商標標註註冊標記,是壹種冒充註冊商標的行為;使用改變後的商標與別人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還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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