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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成為其核準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再連續使用()的,

法律主觀性:

商品不僅是通用名稱,也是可註冊的商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聲音等組合而成的標誌,均可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九條* *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註冊標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壹條* * *下列標記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只能是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三)其他缺乏鮮明特色的。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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