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用來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記,作用在於告訴消費者某件商品是誰提供的,指示商品的不同生產者。商品的通用名稱則是在某壹範圍內被普遍使用的某壹種類商品的名稱,包括規範的商品名稱、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以及商品的簡稱。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指的是註冊的商標使該產品的通用名稱。根據我國《商標法》第11條的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缺乏顯著特征的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另外,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也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擴展資料
商標註冊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壹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壹商標。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條 註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範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
第二十四條 註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誌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第二十五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壹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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