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五)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點具體指以下行為
(1)經銷明知或者應知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二)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的名稱或者裝潢,足以引起誤解的;
(三)故意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因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
如果不是這樣,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不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