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標註冊申請人的條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取得其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二、商標構成條件:
1,應具備法定要件。
根據《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可見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都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2.商標的基本功能是識別,所以由上述要素構成的商標必須有自己的顯著特征,不能與其他商標相混淆。
法律依據
根據《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註冊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