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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的財產保全方法

辦理註冊商標的財產保全的方式: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然後,由人民法院根據有關規定,決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並向商標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第壹條

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需要對註冊商標權進行保全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要求商標局協助保全的註冊商標的名稱、註冊人、註冊證號碼、保全期限以及協助執行保全的內容,包括禁止轉讓、註銷註冊商標、變更註冊事項和辦理商標權質押登記等事項。

第二條

對註冊商標權保全的期限壹次不得超過壹年,自商標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如果仍然需要對該註冊商標權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商標局重新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繼續保全。否則,視為自動解除對該註冊商標權的財產保全。

第三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進行保全的註冊商標權,不得重復進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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