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的撤銷
商標撤銷是指,對有問題的已註冊商標通過壹定程序使其商標權歸於消滅。
1.註冊不當商標的撤銷
註冊不當商標可分為兩種情況:壹是商標本身不具備註冊條件,違反商標構成的絕對條件,使用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應予以補正。二是因商標註冊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此種有問題商標違反商標註冊的相對條件。具體地說,將他人馳名商標搶先註冊、侵犯他人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商號權而取得的註冊、以虛假地理標誌進行商標註冊、搶先註冊他人已有壹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均侵犯他人合法權利,應予補正。
註冊不當商標的撤銷分別不同情況有兩種途徑,對於違反絕對條件的不當註冊,可由國家商標局依職權撤銷,也可因任何人請求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對於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不當註冊,應由利害關系人自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2.爭議商標的撤銷
註冊商標的爭議,是指在後註冊的商標與在先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註冊在先的商標所有人對註冊在後的商標提出反對意見。
請求撤銷相同或近似商標的申請人必須是商標註冊人,其商標註冊在先。申請撤銷的時間為爭議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
被撤銷的註冊不當商標和爭議商標,其商標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或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