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或者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區別的可見標誌均可註冊,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除了表明商品或服務的商業來源,還有其他種類的商標。集體商標歸某壹協會所有,協會成員使用集體商標表明其符合協會確定的某些質量標準和其他要求。這些協會的代表是會計師協會、工程師協會或建築師協會。證明商標是用於證明其符合某些特定標準的商標,但不限於僅由任何成員使用。任何人只要提交相關產品符合某些規定標準的證明,就可以獲得證明商標。比如英國用於奶酪的商標“斯蒂爾頓”就是證明商標。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2.與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批準的除外;3.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認可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4.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5.與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6.種族歧視;7.誇大宣傳和欺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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