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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的禁止條件是什麽?

法律分析:(1)商標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二)商標只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3)商標缺乏顯著特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壹條下列標記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只能是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三)其他缺乏鮮明特色的。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第五十九條註冊商標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立體標記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商品本身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在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在商標註冊人之前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的顯著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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