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商標專用權是指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對其所有的註冊商標享有獨占的使用權,未經其許可,任何人都不準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2、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3、普通商標權的保護及於類似之商標與類似之商品上。即不得在相同或相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已經註冊之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標誌。
4、馳名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則擴及於所有的產品上均不得使用與該已經註冊的馳名商標相類似的標誌。即便該馳名商標未在中國註冊,其保護範圍也及於在類似的產品上不得使用類似的標誌。
5、註冊商標也不能被他人用作其廠商的名稱。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註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範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九條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