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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期間能先使用商標嗎?

法律主觀: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註冊 商標有效期 的計算應自商標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所謂核準註冊之日,即是核準註冊公告之日。它是指商標所有人在壹定的時間內對註冊的商標享有專用權。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

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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