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七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壹、註冊商標的有效期 註冊商標有效期,是指商標自獲得註冊之日起至該註冊期滿之日的期限。根據本條的規定,商標壹旦註冊,其有效期為十年。註冊商標的有效期規定為十年,是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規定相同的,與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系統也是壹致的。 由於我國註冊商標專用權產生於商標註冊,因此,本條所稱的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同時也是註冊專用權的有效期。在此有效期內,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人可以充分地行使受法律保護的占有權、使用權、處分權、收益權以及派生的禁止權,包括禁止他人在相同類似商標或服務上申請註冊與權利人的商標相同近似的商標,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該註冊商標。 二、有效期起始日、期滿日的計算 註冊商標有效期的起始日為商標局註冊商標的當日,由於註冊商標有效期的起始日同時也是商標專用樹木有效期的起始日,而且《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商標專用權有效期起始於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因此,註冊商標有效期的起始日應當同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的起始日壹樣,從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三個月期限界滿之日即商標註冊之日起算。 註冊商標有效期的期滿日與註冊商標有效期的起始日相對應,十年後的相同月、日為註冊商標有效期的期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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